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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期采购各种规格钢板-280吨/批
[檀共兵]发表于 2009-08-28 13:44 阅读次数:4120 次
一、标的物:
| 品名 | 规格型号 | 材质 | 产地 | 计重方式 | 数量 |
| 钢板 | 10*1800*8000 | CCSA/B | 鞍钢/首钢 | 理计 | 100 |
| 钢板 | 8*1800*8000 | CCSA/B | 鞍钢/首钢 | 理计 | 120 |
| 钢板 | 6*1500*6000 | Q235B | 宁钢/日照 | 理计 | 60 |
| 280 |
二、质量标准:本合同产品质量以钢厂的质量标准为依据。
三、验收标准、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:需方应在收货后7日内验收完毕,如发现品种、规格、数量及质量与合同不符,需方必须保留原物并在2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,逾期视作需方无异议。供方收到异议后协助需方处理,处理结果按钢厂处理结论为准,双方不得提出异议。
四、交提货地点:供方所在地。
五、运输方式、费用负担:供方代办运输,需方承担运输等费用。
六、过磅货物合理磅差按±3‰计算、理计货物按照国家标准执行。
七、结算方式:现款,需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内付清全款,款到供方帐户后合同生效。
八、标的物所有权自款到时起转移,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,标的物仍属于卖方所有。
九、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条件:货物、价款结清后,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合同自行终止。
十、违约责任: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办理。
十一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:友好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产生争议,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。
十二、其它约定事项:本合同传真件及与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【供应商区域要求】:无区域 【配套采购截止时间】:长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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